【课程介绍】
本课程为综合课程,主要针对跨境电商进口总经理,总监等高管;负责国际采购、物流、合同履行、供应链运营、网上销售,法务、关务、税务、单证等岗位的各级管理和实操人员。
新政策及中国经济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国内消费升级、国际上逆全球化趋势有所抬头)等因素,对跨境电商,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通过本培训,可以较快提升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顺利开展的水平和相关人员的知识能力和实操技巧,可以基本掌握有关主要法律法规,保证业务顺利开展,同时有效进行风险分析防控。
【课程时间】一天。
【课程内容】
第一部分基础篇
一、跨境电商进口的含义
1.跨境电商保税进口(重点讲)
2.跨境电商直邮进口
3.跨境电商的本质:直达终端用户的渠道、低成本打造自己的品牌
4.跨境电商的订单特点:订单小、交货急、利润高
二、跨境电商进口与一般贸易进口的区别
虽然两者都属于进口贸易,但无论是产品本身还是销售渠道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其中主要区别如下:
1.配方、包装、价格等存在差异
2.货物归属人存在差异
3.交易限值存在差异
4.进口环节税差明显
5.商品品类不同
三、2019年跨境电商进口的海关监管政策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中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开始实施监管新政策,这标志着中国跨境电商进口进入到在规范中发展的新阶段。
明确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这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给予了正式定位,它既不同于货物,也不同于邮寄或携带入境的物品。意味着形成了长期的制度安排,保证了监管政策的连续性,稳定了行业预期。
扩大试点地域范围。海关对跨境电商进口实行两种监管方式,代码分别是9610和1210,分别对应直邮和保税进口。监管新政策实施后,1210进口试点由15座城市扩展至59座城市,9610进口则从15座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
3.新政对跨境电商进口限值限额放宽要求
4.正面清单商品种类增加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19年版)”),清单扩大至1413种商品分类。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分税号仅限网购保税进口
3)部分商品有数量额度限制
5.明确个人责任,不得再次销售
6.明确对盗用额度、二次销售、虚假交易进行处罚
目前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查询本年度的使用额度和使用明细:
1)中国电子口岸:大家可以在搜索引擎中查询“跨境电子商务年度个人额度查询”,可以查到自己的本年已用金额、本年可用金额以及每一笔跨境电商交易的情况。(注:查询明细需注册登录)【跨境电商个人额度查询网】
2)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个人用户可通过单一窗口主页-标准版应用-跨境电商-公共服务进行查询。(需按步骤进行注册后查询)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官网】
7.明确了退货要求
零售进口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四.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规定
1.跨境电商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上述商品应符合三个条件。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包括四个参与主体。
3.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4、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五、跨境进口电商企业备案全流程(以深圳为例12个环节的流程):
特别注意前置条件,电商企业想进入深圳前海实现备案,必须满足4个条件.
深圳海关已准入的支付公司有5个公司.
六、进口跨境电商怎么做
1.第三方电商平台:目前进口跨境电商的卖家大都依托于平台,如天猫国际、跨境通等。电商企业(商家)可以选择入驻跨境电商平台开网店来操作。
入驻申请步骤三步。
2.自建电商平台
3.企业做跨境电商,必有的分析:产品、品牌、渠道、卖家、营销、团队等
团队建设:是培训利用好已有的老员工?还是招募(甚至全球招聘)新员工?
4.跨境电商进口的信息流和实物流图解
5.跨境电商进口的运营模式和清关模式
七、跨境电商进口的主要法律法规
1.《电子商务法》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法规的发布将电商平台、平台商家、自建电商、服务商等纳入了监管约束范围,对跨境电商也制定了相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2.《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在2018年11月2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延续了跨境电商进口监管政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几方的责任定义和法规约束,也为以后更完善的跨境电商管理法规奠定了基础。
3.《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文,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4.2019年12月27日,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19年版)”),进一步调整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清单扩大至1413种商品分类。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5.其他有相关性的法规:
[2019-4-1]《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相应的跨境电商进口增值税由11.2%,调整为9.1%
[2018年9月30日]《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8年11月9日]《关于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4号
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1月30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使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6.截止2019年12月24日,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增至59个(先后四批),形成区域全面覆盖格局。
1)第一批:1个试点城市:
2015年3月7日,国务院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第二批:12个试点城市:
2016年1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这12个城市设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3)第三批:22个试点城市:
2018年7月24日,国务院同意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汉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市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4)第四批:24个试点城市:
2019年12月24日,国务院同意在石家庄市、太原市、赤峰市、抚顺市、珲春市、绥芬河市、徐州市、南通市、温州市、绍兴市、芜湖市、福州市、泉州市、赣州市、济南市、烟台市、洛阳市、黄石市、岳阳市、汕头市、佛山市、泸州市、海东市、银川市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5)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和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不一样。
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比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更早提出。2012年有上海、重庆、杭州、宁波和郑州5个城市入围。2013年至2015年加入了广州、深圳、天津,以及福州和平潭5个城市。2018年1月1日,合肥、成都、大连、青岛和苏州5个城市加入了进来。之前跨境进口试点的城市共有15个,分别是:上海、杭州、宁波、郑州、重庆、广州、深圳、福州、平潭、天津、合肥、成都、苏州、大连、青岛。
现在,以上59个城市都可以做跨境电商进口试点。
案例解析:西班牙品牌服饰
第二部分补充篇
跨境电商本质上是国际贸易凭借互联网东风向纵深延伸,也是一种国际贸易。跨境电商进口与一般贸易进口都属于进口贸易,特别是跨境电商的国际集中采购环节需要很多进口贸易的知识和技能。
一、Incoterms2020十一种国际贸易术语的使用及常见问题
1、FOB、CFR、CIF等常用国际贸易术语的异同点
2、不同贸易术语使用中的风险及防范
二、国际集中采购环节结算(包括汇付、托收、信用证等)
1、各种结算方式的操作流程
2、各种结算方式的优缺点及安全性比较
3、信用证中,有哪些条款是不能接受的
4、进口单证的种类及填制技巧
三、国际集中采购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
1、国际集中采购合同的商品品质、数量、包装的表示方法
2、国际集中采购合同货物运输的方式、单据、装运条款
3、国际集中采购合同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条款、险种合理选择
4、国际集中采购合同订立步骤
四、国际集中采购合同的履行
1、货、证、船、款各环节的衔接
2、国际集中采购合同中的物权转移点、风险划分点、费用承担点
五、国际集中采购货物运输
1、海洋、航空运输方式的运价组成与计算技巧
2、如何选择放心的承运人或国际货运代理
3、海洋运输中的风险与防范
六、国际集中采购合同的风险防范与解决
1、易产生纠纷与欺诈的环节
2、货款支付中的风险防范
3、知识产权风险:专利、商标侵权
4、纠纷的处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为什么我们选择仲裁而不是诉讼?
案例解析
互动答疑:和学员交流合规管理的经验和心得。学员互动分享,老师点评。
注:
1)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作为国内经营主体,应当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主体类型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活动。
2)问:没有境外注册企业作为电商企业,国内企业自己从国外集中采购货物(和国外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信用证支付)以跨境电商进口1210保税进口模式入保税仓,大包拆分为包裹,然后在跨境电商平台开店,国内消费者在此电商平台下单支付,然后三单对碰后,包裹以跨境电商进口保税进口模式从保税仓由物流公司送达消费者。
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