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收益
- 掌握股权投融资相关规定
- 掌握组织机构职权调整
- 掌握国家出资公司的特殊规定
- 掌握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 掌握新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 掌握新公司法对劳动用工的影响
- 掌握新公司法对财务负责人的影响
课程对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课程特色:案例多,互动环节多,咨询式授课,实战派风格,追求“落地”文化
客户代表:中广核、包神铁路、江西电力、山西建投、宝钢集团、山东黄金、中建投、金融街、协鑫集团、云南投资、一机集团
课程大纲
模块一 股权投融资相关规定
- 要求注册资本限期缴纳
- 设立存量公司调整的过渡期
- 资本充实原则下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 赔偿责任
- 股东失权
- 抽逃惩罚
- 到期追责
- 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机制
- 以法律形式明确关联公司法人之间的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 引入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制度
- 增加股权、债券作为出资选择
- 新增类别股可以“同股不同权”
- 股东知情权扩展及对全资子公司的监督
- 进一步扩展了股东知情权
- 增设了股东对于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
- 新增对于定向减资的特别要求
- 股权/股份转让的调整
- 明确了转让通知的要素,优化了优先购买的程序
- 明确《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作出限制
- 不再有股改后12个月内发起人不得转让的限制
- 授权资本制——增资流程更为便捷
- 股份回购请求权
- 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压迫情形下中小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及其例外规则
模块二 组织机构职权调整
- 股东会职权的调整
- 董事会机构及职权的调整
- 经理层职权的调整
模块三 国家出资公司的特殊规定
- 适用范围的调整
- 适用范围扩展至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范围扩展
- 国家出资公司党的领导作用
- 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过半”
- 加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 弱化监事会职责,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 加强合规管
模块四 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 关联关系损害赔偿责任
- 董事未履行催缴出资义务的赔偿责任
- 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赔偿责任
- 董事会决议致损的赔偿责任
- 禁止财务资助的赔偿责任
- 执行职务致损的赔偿责任
- 违法分配利润的赔偿责任
- 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赔偿责任
-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模块五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 股东会开会和表决可以采取线上方式
- 股东认缴实缴出资额要在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 股东认缴出资应当自公司成立起五年内缴足
- 股权债权均可以用以出资
-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需提前出资
-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书面通知即可
- 转让未实际出资的股权需要对受让人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 董事会或者董事承担催缴股东出资的法定义务
- 股东拒不缴纳出资的,将丧失股东权利
- 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
模块六 对劳动用工的影响
- 强调职工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民主参与
- 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 职工人数300以上的有限公司至少需要1民职工董事
- 职工董事可进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
- 职工利益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构成劳动关系的董监高
-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更明确
- 新增董监高的禁止行为
- 委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挑战
模块七 对财务负责人的影响
- 维持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 协助股东抽逃出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财务资助法律规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分配利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减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 协助股东查询相关资料
- 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 新增条款
- 新增财务负责人保护条款
- 新增任职资格和义务的规定
- 新增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内涵和具体内容
- 新增对第三人的过错责任承担内容
- 财务负责人在实务中的界定
- 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
- 公司法与刑法修订的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