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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令秀:《民法典》视角下房屋租赁合同防控策略

李令秀老师李令秀 注册讲师 147查看

课程概要

培训时长 : 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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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分类 : 其他课程

课程编号 : 1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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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课程介绍

第一讲: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及租金一、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1、出租没有房产证和违章建筑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2、是否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

3、一房数租对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4、涉案房屋用途改变的纠纷中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5、出租人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

6、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未经允许转租的效力如何?

7、已经出租的房屋被查封,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8、未经共有人同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二、租金纠纷

1、情势变更是否可调整租金?

2、出租方不尽维修义务,承租方是否可拒付租金?

3、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租金如何认定?

4、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超出的租金是否归出租人所有?

5、拒付租金有正当理由的认定标准

6、承租人延期缴纳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承租人拒付租金或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
 

第二讲、商铺租赁与转租纠纷一、商铺转租纠纷

1、商铺租赁关系解除是添附物权的归属权的认定

2、承租商铺拆迁时承租人受偿权如何处理?

3、商铺优先租赁权如何认定?

4、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装饰物如何处理?

5、对于出租人同意的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租赁期满后是否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二、转租纠纷

1、理解转租的法律后果?

2、转租中次承租人的权利

3、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如何确定?

4、承租人未经转租的,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第三讲、买卖不破租赁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一、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适用

1、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租赁效力如何?

2、房屋出租前设定抵押,因抵押权发生所有权的变动,是否适用“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的原则?

3、买卖不破租赁在破产财产的处理适用

4、买卖不破租赁适用的客体范畴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房屋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主张优先购买权是否能得到支持?

2、转租情形下的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3、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通知承租人的合理期限如何确定?

4、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又改变价格等条件,是否应再次通知承租人?

5、通过拍卖方式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权?

6、出卖人以折价、变卖方式出卖出租房屋,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权?

第四讲、《民法典》下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纠纷 一、租赁权与抵押权纠纷

1、《民法典》创设居住权

2、居住权是否影响房屋的租赁?

3、租赁权在先,抵押在后,《民法典》如何规定?

4、抵押权在先,租赁在后,《民法典》如何规定?

5、抵押权实现方法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如何协调?

6、出租人故意隐瞒定约前出租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应如何承担责任?

二、房屋租赁权的招投标

1、房屋租赁权能否通过招投标?

2、招投标应该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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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2016 年 6 月在向党中央汇报民法典编纂工作时,提出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总体考虑和工作思路是,民法典各分编的内容经编纂进入民法典,再加上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各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包括上述五编的内容,意见是一致的。同时,还有一些意见建议在五编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在确定哪些内容纳入民法典各分编时,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2020 年《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对我们国家立法来说是重大里程碑, 21 世纪是中国《民法典》时代。课程收益:1、全方位解析《民法典》,助您了解《民法典》编纂的背景、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深度解析《民法典》对各民事主体的行为产生的深刻影响,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3、帮助您快速学习和掌握《民法典》,系统性掌握《民法典》的精髓,快速提升实务运用技能。课程时间:2 天,6 小时/天课程对象:企业全部的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法务、律师、政府工作人员课程方式:讲解+问答+案例分析+图表课程特色:其他老师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李老师系资深专业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内容均为办案实例,来自日常生活, 以案说法,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其他律师无法比拟的讲课技能和风格:李老师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正向激励的培训流程体系:李老师深谙培训流程和激励之道,能够与单位培训主管人员配合,从培训环境设施、组织管理、正向激励、团队精神、荣誉表彰等方面创新模式,提高学员学习积极性和荣耀感,进而提升学习效果。李老师通过自己代理过的大量的实际案例,生动有趣的呈现出来,分为“以案释法、解决策略、法律法规、深度思考、案例感悟”几个板块,以点带面,深入浅出解读案例,最后,用打油诗启发人们思考,指导生活,避免损失;让学员在寓教于乐中学习法律知识。课程大纲第一讲:民法典一、民法典的编纂与立法发展二、民法典的体系三、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重要问题四、《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规则的联系与区别 五、《民法典》对我们生活的改变与特点分析六、《民法典》意义七、《民法典》对商业经济的影响八《民法典》的亮点第二讲:《民法典》之《物权编》一.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二、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1、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优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小区自治小区共有部分使用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2、为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作出决议难的问题,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3、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三、创设居住权,没有房产证也可约定永久居住1、立法目的2、含义3、居住权的生效要件4、居住权撤销方式5、居住权限定条件四、新建房屋所有权的确定规则1、确权规则的判断2、相反证据3、处分中房地一致原则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1、明确 70 年产权到期的解释2、产权到期续费的规定六、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1、补充了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2、对于抵押物价款的债权担保赋予优先效力。3、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4、物权变化物权的保护及其体系化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权属确认动产交付与动产物权变动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七、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部分的主要内容2、.担保物权部分的主要变化及其背景3、担保物权部分的重点难点问题动产担保与特殊动产担保的物权变动问题如何理解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效力的例外情形非典型担保与民法典中担保物权体系关于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是否允许设立担保物权实践中最高额抵押的常见裁判规则担保物权期间问题抵押物转让规则变化的现实意义应收账款的质押实践操作问题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实践中常见的担保物权消灭情形及适用八、《民法典》担保新规1、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2、关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5、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变化6、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 6 个月7、最高额保证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8、债权转让需要通知保证人才对保证人有效,认可禁止债权转让条款的效力。 债权人可以就债务转移后保证责任承担另行作出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权利消灭之日起算。保证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取消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调整了不得为保证人的情形第三讲:《民法典》之《合同编》一、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合同编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合同制度。二、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三、完善格式条款四、增加预约合同五、完善代位权和撤销权六、细化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七、增加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八、有名合同改为典型合同九、增加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的典型合同十、买卖合同完善,细化了质量异议十一、增加了租住同权住房制度十二、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十三、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十四、增加了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十五、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十六、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十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十八、是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规则。 第四讲:《民法典》之《人格权编》 一、人格权概述及修改意义二、明确了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三、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四、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五、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并对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作了规定。六、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七、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衔接空间。八、规定对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九、规定人格权收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十、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十一、性骚扰 第五讲:《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一、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婚姻家庭编修改的意义和作用二、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三、是增加婚姻无效的情形。三、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四、完善离婚赔偿制度。五、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六、夫妻共同债务七、增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处理八、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九、扩大收养人的范围十、扩大收养人数十一、增加收养人禁止性规定十二、增加民政部门收养评估第六讲:《民法典》之《继承编》一、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二、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三、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产业发展。四、完善债务清偿规则。五、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六、完善代为继承人制度七、改变同一事件中死亡,确定死亡时间八、改善遗嘱了遗嘱效力的规则第七讲:《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编》一 、侵权责任法修改的原则和价值理念二、优化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三、增加自甘冒险的规定四、修改人格财产利益保护规则。五、限制人格物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六、增加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七、修改公平责任规定。八、修改委托监护的责任分担规定。九、修改用人单位责任规定。十、修改个人劳务责任规定。十一、完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中的赔偿权十二、完善警示召回规定。十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十四、完善盗抢机动车责任规定。十五、增加好意同乘规定。十六、完善数人排污责任的规定。十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十八、增加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规定十九、完善建筑物倒塌责任规定。二十、完善高空抛物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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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2016 年 6 月在向党中央汇报民法典编纂工作时,提出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总体考虑和工作思路是,民法典各分编的内容经编纂进入民法典,再加上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各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包括上述五编的内容,意见是一致的。同时,还有一些意见建议在五编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在确定哪些内容纳入民法典各分编时,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2020 年《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对我们国家立法来说是重大里程碑, 21 世纪是中国《民法典》时代。课程收益:1、全方位解析《民法典》,助您了解《民法典》编纂的背景、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深度解析《民法典》对各民事主体的行为产生的深刻影响,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3、帮助您快速学习和掌握《民法典》,系统性掌握《民法典》的精髓,快速提升实务运用技能。课程时间:半天或 1 天,6 小时/天课程对象:企业全部的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法务、律师、政府工作人员课程方式:讲解+问答+案例分析+图表课程特色:其他老师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李老师系资深专业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内容均为办案实例,来自日常生活, 以案说法,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其他律师无法比拟的讲课技能和风格:李老师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正向激励的培训流程体系:李老师深谙培训流程和激励之道,能够与单位培训主管人员配合,从培训环境设施、组织管理、正向激励、团队精神、荣誉表彰等方面创新模式,提高学员学习积极性和荣耀感,进而提升学习效果。李老师通过自己代理过的大量的实际案例,生动有趣的呈现出来,分为“以案释法、解决策略、法律法规、深度思考、案例感悟”几个板块,以点带面,深入浅出解读案例,最后,用打油诗启发人们思考,指导生活,避免损失;让学员在寓教于乐中学习法律知识。课程大纲第一讲:民法典一、民法典的编纂与立法发展二、民法典的体系三、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重要问题四、《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规则的联系与区别五、《民法典》对我们生活的改变与特点分析六、《民法典》意义七、《民法典》对商业经济的影响八、《民法典》的亮点九、法律适用问题第二讲、《民法总则》对企业合规的规定1、《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对企业合规的影响法人的分类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地位、行为效果和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法人登记的公信效力分公司债务承担及提供担保问题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撤销决议权2、民法典民事权利及民事法律行为对企业合规的影响民事法律行为何时生效?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欺诈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3、《民法典》代理部分对企业合规的影响及应对策略1、《民法典》代理部分对企业合规的影响及应对策2、委托代理与表见代理3、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4、《民法典》民事责任部分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紧急避险不可抗力5、《民法典》诉讼时效部分对企业合规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改变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第三讲、《民法典》物权编对企业合规的影响及应对策略1、物权概述2、物权的保护3、物权的原则4、物权的变动5、物权变动的对外公示原则6、《民法典》担保物权篇的新变化及对企业合规的影响及策略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超级优先权当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清偿顺位如何确定当抵押遇见租赁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第四讲、《民法典》合同篇对企业合规影响及应策略1、合同的订立。书面形式的表现形式合同的成立什么是预约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要约和承诺2、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成立、不成立、生效、不生效、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关于合同无效——违法无效+背俗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销相应法律后果3、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代位权和撤销权让与合同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承担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4、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买卖合同6、借款合同7、保证合同第五讲、《民法典》人格权篇对企业合规影响及应策略1、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内容2、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六讲、《民法典》婚姻、继承篇对企业合规影响及应策略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继承对银行的影响
• 李令秀:《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对银行影响及应对策略
【课程背景】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信贷机构和担保机构关系最紧密的,就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新担保制度解释》)。担保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最高院在清理废止以往与担保有关的 9 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为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减轻融资成本,促进资金融通,扩大增信手段,保障债权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最高院新制定了上述《新担保制度解释》。《新担保制度解释》分为一般规定、保证合同、担保物权、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附则等五个部分,共计 71 个条款,该解释的几乎每一条规定都和信贷业务有密切的联系,内容涉及学校和医院给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共同担保人能否相互追偿、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借新还旧中的担保责任、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如何计算、差额补足函等的性质认定、最高债权额如何认定、抵押物转让新规则、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破产程序与担保责任的衔接、保证金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让与担保等实践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这些都是信贷机构普遍关注的问题,信贷业务离不开担保,与担保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是信贷业务中最核心的法律问题,为了帮助金融机构更好的理解该司法解释,作为信贷机构应该也必须认真学习本司法解释。【课程收益】:1、全方位解析《民法典》,助您了解《民法典》编纂的背景、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深度解析《民法典》对各民事主体的行为产生的深刻影响,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3、帮助您快速学习和掌握《民法典》,系统性掌握《民法典》的精髓,快速提升实务运用技能。【课程时间】:1或 2天,6 小时/天【课程对象】: 各信贷、担保机构董事长、行长、主管副行长等高管,以及信贷管理部门、风控部门、法务部门、授信审批部门、业务部门等的相关业务人员。【课程方式】:讲解+问答+案例分析+图表【课程特色】:李老师其他老师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李老师系资深专业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内容均为办案实例,来自日常生活, 以案说法,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其他律师无法比拟的讲课技能和风格:李老师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正向激励的培训流程体系:李老师深谙培训流程和激励之道,能够与单位培训主管人员配合,从培训环境设施、组织管理、正向激励、团队精神、荣誉表彰等方面创新模式,提高学员学习积极性和荣耀感,进而提升学习效果。李老师通过自己代理过的大量的实际案例,生动有趣的呈现出来,分为“以案释法、解决策略、法律法规、深度思考、案例感悟”几个板块,以点带面,深入浅出解读案例,最后,用打油诗启发人们思考,指导生活,避免损失;让学员在寓教于乐中学习法律知识。课程大纲第一讲:担保的制度创新与法律适用一 担保制度一般规则的制度创新与法律适用1、共同担保2、独立担保与担保无效时的责任3、担保人的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4、主债权的变动与担保人的责任5、借新还旧时担保人的责任6、公司担保二 担保物权的制度创新与法律适用1、担保物权的实现期间2、不动产抵押权规则的变动3、动产抵押权规则的变动动  4、权利质押规则的变动5、仓单质押规则的变动三 保证的制度创新与法律适用1、保证的识别及其与非典型担保的区隔2、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分3、保证期间的特殊问题4、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四 非典型担保的制度创新与法律适用1、非典型担保的认定标准2、非典型担保的处理规则3、非典型担保的主要类型4、实质担保与形式担保的冲突与化解第二讲、解读担保部分新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二、担保的从属性1、担保从属性的表现2、独立担保的效力3、独立担保条款在合同中还有无必要保留?4)强度上的从属性5、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法律后果。6、当事人针对担保责任的履行约定违约金,相应条款的效力?7、担保人实际清偿额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担保人能否向债务人追偿?能否要求债权人返还?8、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法律后果;三、担保资格及学校医院提供担保四、关于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及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1、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2、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五、共同担保及担保人受让债权六、如何理解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七、借新还旧中的担保八、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九、保证人规则的参照适用十、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法院的确定十一、破产中的担保责任第三讲、深入解读保证合同司法解释新规保证类型的识别及增信措施的性质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及典型案例分析2、第三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能否认定为保证担保?3、如何认定债务加入?二、一般保证的当事人的相关法律问题1、债权人能够以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起诉?2、债权人能否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3、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4、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三、共同保证及保证期间1、共同保证及其保证期间2、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3、撤诉对保证期间的影响?4、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5、保证无效时的保证期间6、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7、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四、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保证第四讲、深入解读担保物权司法解释新规一、以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等设定抵押的合同效力二、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全部三、担保财产担保主债权的全部四、抵押权是否及于从物、添附物及物上代位性抵押财产的转让的新规则六、抵押权实现相关问题1、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还有效吗2、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3、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4、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5、因登记部门原因不能办理登记,能否要求登记部门赔偿6、房地一体抵押七、以违法建筑物及划拨土地抵押有八、抵押预告登记后,有优先权吗?九、如何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描述十、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十一、货物质押与第三方监管十二、正常经营买受人如何认定?十三、价款优先权十四、汇票、仓单、提单、应收账款质押第五讲、    关于非典型担保一、不能登记的担保合同二、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及保理。三、让与担保的法律问题四、保证金质押中的法律问题1、如何理解特定化+移交占有2、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能否浮动3、能否设定最高额保证金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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