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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树源:《民法典》与法治思维 ——学好民法典,走遍天下都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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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概要

培训时长 : 1天

课程价格 : 扫码添加微信咨询

课程分类 : 党政培训

课程编号 : 1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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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任何人均可。

课程介绍

【课程背景】

全国两会上,最受关注的焦点之一莫过于“民法典”。

如何理解这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典?66年编纂,1260条内容,怎么学?如何应对自己工作生活中的民事法律风险?

《民法典》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深入影响到了我们每个人的方方面面。新时期的我们如何学好民法典,如何结合自身工作生活实际应用民法典是大家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课程以最新《民法典》为切入点,深入浅出,讲解民事法律的重要核心内容,帮助大家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遇到的法律难题,增强法律意识,促进工作及生活的和谐进行。

【课程收益】

1.学习最新两会精神,了解《民法典》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2.通过案例情景等,深入学习《民法典》的重要内容

3.规避企业及自身法律风险,遵守法律法规最新规定

4.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

5.强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观念

6.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程对象】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任何人均可。

【课程时长】 

0.5天-1天(6小时/天) 

【课程大纲】

(仅供参考,会根据最新法律政策和新闻更新)

第一讲 《民法典》背景简介

一、为什么要出台?

二、《民法典》的前世今生

三、《民法典》与当前民法的关系

四、《民法典》的制度创新

五、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

第二讲 《民法典》核心内容讲解

引言:大家热议的内容

一、总则篇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篇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要点五: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要点六: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要点七: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要点八: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要点九:增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要点十: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三、合同篇

要点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要点二: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要点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要点四: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要点五: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要点六:在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

要点七: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要点八: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要点九: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要点十: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要点十一: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要点十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四、人格权篇

要点一:规定“性骚扰”认定标准,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二: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要点三: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要点四: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要点五: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要点六: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要点七: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要点八: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要点九: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

要点十: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

要点十一: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即隐私是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要点十二: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要点十三: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要点十四: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要点十五: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要点十六: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五、婚姻家庭篇

要点一: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要点二:“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要点三: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

要点四: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要点五: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要点六:不再将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要点七: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九:胁迫婚姻请求撤销起算时间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要点十: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要点十一: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要点十二:“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十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要点十四: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十五: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要点十六: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要点十七: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要点十八: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要点十九: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要点二十: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要点二十一: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

要点二十二: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要点二十三: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要点二十四: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要点二十五: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要点二十六: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要点二十七: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要点二十八: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六、继承篇

要点一: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要点二: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要点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要点四: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要点五: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要点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要点七: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要点八: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七、侵权责任篇

要点一:确立 “自甘风险”规则。

要点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要点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要点四: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要点五:完善公平责任规则。

要点六: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点七: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要点八: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要点九: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要点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要点十一: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要点十二: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金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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