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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嶂: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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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概要

培训时长 : 1天

课程价格 : 扫码添加微信咨询

课程分类 : 法律法规

课程编号 : 4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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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国有企业员工

课程介绍

课程背景

随着国内和国际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法律风险也会发生变化。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已成为当前国有企业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国有企业要善于识别风险、规避风险、控制和化解风险。加强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风险防范在加强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中又具有重要的地位。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涉及企业各个方面,特别是刑事犯罪风险,值得每一个国有企业和其员工的重视,其预防与控制也就因事而异、因企业而异。但通过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与企业法务管理力度而得以加强预防。

法律风险防范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战略发展的各个方面。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掌控,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所以说,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最基本的要求。

 

课程收益

认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法律风险;

职务犯罪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建议;

互动提问,如何规避风险;

完善国企员工的管理制度,预防风险发生;

课程时间:1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国有企业员工

授课方式:案例分析与讲解

  课程大纲

 

一、贪污贿赂犯罪

 

(一)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三)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四)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六)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八)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九)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潦是合法的行为。

(十二)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子立案。

(十三)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四)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十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十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十七)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犯罪

 

(一)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四) 食品监管渎职罪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六) 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七)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八)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九)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十) 办理偷越国 (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十一)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十二) 挪用特定款物罪

立案标准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相同。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十三)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当立案追究。

(十四)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即多次或多人侵犯、手段恶劣、引起民族纠纷、民族矛盾的,造成骚乱、示威游行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产生恶劣的政治影响的,应立案追究。

(十五) 打击报复会计、 统计人员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三、玩忽职守犯罪

 

(一)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五) 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 商检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八)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九)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十一)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徇私舞弊犯罪

 

(一)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五)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六) 枉法仲裁罪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八)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九)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十) 放纵走私罪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一)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二)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三)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四)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十五)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五、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一)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2.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三) 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五)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六)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a.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b.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c.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d.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七)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八) 重大飞行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根据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失踪,该机机上人员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迫降到无法运出的地方。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飞机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设施受到严重损坏,航空器上人员遭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等。

(九)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六、公职人员其他犯罪

 

(一) 破坏选举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二)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五)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六)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七) 违法运用资金罪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八) 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九)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

(十)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

(十一)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的行为。

(十二)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十三)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十四)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十五)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十六)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

(十七)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八)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九)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接送进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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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嶂:公司法与公司治理风险防范
一、课程教学目的公司是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经济主体。公司法既是公司的组织法,也是公司的行为法,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集中反映。该课程的学习,能使学生系统地掌握和了解公司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掌握公司的组织规范和行为规范,并学会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分析公司治理中的具体案例,解决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实际问题。 二、课程教学要求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1.明确公司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2.掌握公司法的具体法律制度;3.学会运用公司法理论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解决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实际问题。 三.课程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公司的基本类型和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认识公司法在现代商事法体系中的地位,弄清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风险防控的对策;难点:将专业的法律知识转化为公司日常工作的风险防范中去。 四、课程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1.讲授法:教师讲授公司法的基本知识;2.讨论法:共同讨论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3.探究法:共同探究公司法前沿问题;4.案例法: 结合公司法典型案例分析具体法律制度的运用;5.多媒体教学。五、课程教学内容(讲授)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1.教学内容(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2)公司的发展与沿革;(3)公司的分类;(4)公司法的概念与特性;(5)中国公司法的制定与修订。2.重、难点提示(1)公司的分类;(2)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1.教学内容(1)公司设立的概念;(2)公司设立的方式、条件、程序;(3)公司设立的效力;(4)设立中公司的法律问题;(5)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2.重、难点提示(1)设立中公司的法律问题;(2)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公司资本制度1.教学内容(1)公司资本制度概述;(2)股东出资制度;(3)增加资本与减少资本。2.重、难点提示(1)股东出资类型;(2)减资。 第四章 公司治理:股东及其权利义务1.教学内容(1)股东;(2)股东的权利与义务;(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重、难点提示(1)股东资格认定;(2)股东代表诉讼。 第五章公司治理:股东的出资与股份1.教学内容(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2.重、难点提示(1)股东出资效力;(2)股权转让。 第六章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1.教学内容(1)公司法理结构概述;(2)股东会;(3)董事会;(4)监事会;(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2.重、难点提示(1)公司决议的效力;(2)董事资格和义务。 本章附录:一、公司高管的法律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概述(一)关联交易(二)忠实义务(三)勤勉义务(四)竞业禁止(五)刑民交叉 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案例分析(一)个人行为(二)他人行为(三)职务行为(四)越权行为(五)犯罪行为(六)工商登记(七)关联公司(八)合资公司 三、董事的法律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案例分析(一)离任董事的竞业禁止限制(二)董事自营同类业务(三)董事的诉权(四)董事对外代表权(五)董事的知情权(六)董事的关联交易(七)董事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性(八)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四、监事的法律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案例分析(一)监事的诉权(二)监事检查权(三)监事提起确认关联交易之诉(四)监事是否有知情权(五)监事能否由工会主席兼任  第七章 公司债券及财会1.教学内容(1)公司债的概念和特征;(2)公司债券的主要种类;(3)公司财务会计报告;(4)公积金制度;(5)公司利润分配制度。2.重、难点提示(1)公司债券特征;(2)公司利润分配。 第八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1.教学内容:(1)公司合并;(2)公司分立。2.重、难点提示(1)合并的程序及后果;(2)分立的程序及后果。 第九章 公司解散清算1.教学内容(1)公司解散;(2)公司清算。2.重、难点提示(1)解散事由;(2)清算程序及责任。 六、课程教学内容(案例讨论和提问)(节选)案例一: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B. 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 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D. 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二: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B. 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C.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D.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案例三: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B. 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C. 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D. 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案例四:某经营高档餐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最近四年来,因受市场影响,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各董事间又长期不和,公司经营管理几近瘫痪。股东张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可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B. 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C. 可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D. 如法院就解散公司诉讼作出判决,仅对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 案例五: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A. 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B.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C. 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D.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案例六: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B. 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C. 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D. 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七: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B. 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C. 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D. 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案例八: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B.通常情形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C.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D.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案例九:根据既往履历,以下任职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A.甲16岁,有两年工作经历,因具有商业天赋,现担任某公司经理。B.丙45岁,原为某厂厂长,两年前因对该厂破产负个人责任被免职,现担任某公司监事。C.乙30岁,因交通肇事被判刑,1年前刑满释放,现担任某公司董事。D.丁35岁,原为某公司财务负责人,两年前因对该公司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被停职,现担任某厂副经理。 案例十:以下说法符合公司法的有:A.会计账薄因其保密性,股东查阅时应经董事会准许。B.有限责任公司5年以上,不分配红利,同时这5年公司是有利润的,而且符合C.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如果不分,中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分红,但不可以请求公司收购他的股权。D.公司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合并或分立时,提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他的股权。E.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张嶂:公司董监高的法律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
一、公司高管的法律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概述(一)关联交易(二)忠实义务(三)勤勉义务(四)竞业禁止(五)刑民交叉 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案例分析(一)个人行为(二)他人行为(三)职务行为(四)越权行为(五)犯罪行为(六)工商登记(七)关联公司(八)合资公司 三、董事的法律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案例分析(一)离任董事的竞业禁止限制(二)董事自营同类业务(三)董事的诉权(四)董事对外代表权(五)董事的知情权(六)董事的关联交易(七)董事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性(八)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四、监事的法律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案例分析(一)监事的诉权(二)监事检查权(三)监事提起确认关联交易之诉(四)监事是否有知情权(五)监事能否由工会主席兼任
• 张嶂:用案例说话--合同法与合同风险管理
课程涉及领域关键词合同法  起草合同  合同风险管理课程背景企业的对外经营活动离不开合同,合同确定企业交易和投资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合同的拟定要求有很高的法律素养和训练。目前,企业一般由外聘律师或内部法务对合同进行拟定和审核,但是,这种模式有一定的缺点:(1)外聘律师未必对企业内部运作或交易有非常详细的了解,拟定出来的合同可能不能完全实现企业的目的;(2)合同的情况往往是第一线的工作人员最清楚。如果把合同拟定的全部工作交给律师或法务,信息传递的减损将影响合同的质量。同时,就企业内部风控管理体系而言,提高全员的合同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使全体员工掌握全面和基础的合同法知识,能够极大降低企业的合同管理风险,从源头上把风险控制住。课程目标通过授课和案例分析,使学员全面掌握合同法中关键的法律要点,学会草拟符合法律规范的合同,避免大多数合同陷阱,识别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在拟定合规合同水平方面有根本性地提升。课程特色:全部以案例分析入手,通过案例把握合同法律要点,深入浅出授课方式:讲授、讨论、演练课程对象:企业中所有接触合同,需要草拟或审核合同的人员     课程大纲 一、合同的订立:如何正确地订立合同?(1)未签订正式的交易合同,传真件可以吗?(2)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3)已经发出的货物与要约内容不一致如何处理? 二、合同的效力:合同如何才能生效?(1)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2)未盖章但已经履行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吗?(3)在合同上摁手印和签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吗?(4)买卖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有效吗?(5)格式合同中的哪些条款是无效的?(6)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吗?(7)重大误解下签订的合同有效吗?(8)合同未成立,还要对对方的商业秘密保密吗? 三、合同的履行:履行中会发生什么重要的法律问题?(1)没有约定明确的履行地合同该如何履行?(2)买卖合同生效后还能再对产品质量提出要求吗?(3)合同生效后,对方财务出现重大问题怎么办?(4)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有什么用处?(5)对方没有先履行合同,我方绝不付款——这正确吗?(6)什么是“不安抗辩权”,有什么用处?(7)合同中约定“近期提货”,提货人可以随时提货吗?(8)合同中约定“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如何理解?(9)借贷双方存在争议时,交易习惯能否作为判断依据? 四、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风险往往发生在变动之时(1)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未做明确变更,约定按原合同履行可以吗?(2)债权人转让债务应否通知债务人?(3)债务人转让权利不经债务人同意可以吗?(4)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5)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吗?(6)合同签订后原材料大幅上涨,供货方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吗?(7)按合同约定给对方送鲜鱼,对方无故拒绝受领怎么办? 五、违约责任:有效的责任是阻止违约,降低风险的保障(1)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既要违约金又要定金吗?(2)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另一方可以要求减少吗?(3)实际损失与合同约定不符,应该按哪一个标准要求赔偿?(4)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定金,应当注意哪些关键条款?(5)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六、关键合同类型I:买卖合同(1)买卖合同是否一定要交付物品才生效?(2)未订立书面合同,送货单可以作为买卖依据吗?(3)空调厂延迟交货,商场可否因空调降价要求少付货款?(4)未仔细验货就在送货单上签字,可以视为已经验货了吗?(5)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买方可以少付钱吗?(6)分批购进货物,其中一批有质量问题怎么办?合同模板分析 七、关键合同类型II:借款、租赁与融资租赁合同(1)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什么时候可以要求还款?(2)个人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利息吗?(3)借款利息可以直接从本金里扣除吗?(4)如果借贷双方都同意利滚利,可以吗?(5)租房合同可以签订为30年租期吗?(6)租赁期满后,出租者不反对租房者继续居住的,原租赁合同还有效吗?(7)公司可以买下承租的房屋吗?合同模板分析 八、关键合同类型III:运输合同、承揽合同(1)乘坐出租车发生车祸,乘客应当向谁索赔?(2)定作人拒绝支付报酬,承揽人可以扣留货物吗?(3)定作人临时解除合同,承揽人的损失由谁承担?(4)定作人提供的原料被盗了,应该怎么办?合同模板分析 九、关键合同类型IV:仓储与保管合同(1)保管人未妥善保管造成物品损坏如何处理?(2)先存放后缴费,存放物损坏的责任由谁承担?(3)无偿替人看包,包被偷走要承担责任吗?合同模板分析 十、关键合同类型V:委托、行纪、居间合同(1)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费用由谁支付?(2)委托合同生效后,可以随时被解除吗?(3)交易未实现的情况下,还需要向居间人支付费用吗?合同模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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