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和风险防控是整个金融行业永恒的命题。金融企业最核心的经营资产就是其风险。对于风险的把控程度直接决定着对于投资人的整体收益和安全程度,这是目前整个金融行业特别关注的话题。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外,各种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镇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专业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金融业内部的竞争加剧,不少中小型金融机构开始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的方式,积极发展发展小微企业客户。在这样的背景下,在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商事实践中,基于小微企业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有形财产不足的现实,出现了突破《物权法》所规定的担保财产的范围,将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其他财产性权益作为标的来设立物权担保的情形,以及《物权法》和《担保法》没有规定的新类型担保方式。这些新类型的担保 形式多样,涉及面广,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但也普遍面临着法律效力不明的风险。
新类型担保问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要求对此类问题认真研究,适时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为深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积极回应商事实践对商事审判工作的需求。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对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法院、相关企业等开展了关于新类型担保的调研活动,并形成了初步的调研结果与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与此同时,银监会法规部与人民银行条法司同志也参加了此次调研与意见讨论。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金融担保创新业务,同时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法律风险,是金融机构当前急需注意的任务。
另一方面,本次课程还将对目前全国范围内较为普遍存在的公司担保问题进行讲解并提供实际案例的分析。公司担保的问题主要涉及《公司法》第16条的解释适用。(《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16条要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时候,需要有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担保决策机构的内部决议,内部决策完成以后,公司才能对外担保。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这个规定,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怎么认定?目前是审判实务和学说研究之间的一个热点问题。虽然这几年关于公司担保的讨论不少,但是还没有形成基本共识。无论是在解释路径,还是对《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在解释适用上碰到的一些冲突,究竟怎么处理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也是争议不断。
针对上述问题,应部分金融机构的要求和建议,我们决定筹办本次研修班,届时将邀请参与本次调研活动的同志演讲、交流并分享调研成果,旨在打造高端的沟通交流平台,促进金融机构的同业交流合作,特邀相关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出席。具体事项见附件。
一、时间
年 月 日
二、研修方式与主讲师资
届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课题调研组咨询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金融系(风险管理)林教授进行调研报告结果分享、形势分析、专题演讲、案例剖析等,并组织现场交流互动。为进一步加强研讨会的针对性,欢迎代表报名时提交有关问题。
三、研修内容
第一部分(一):金融担保创新调研的案例分析 |
(一)地方政府项目融资中的担保创新案例;(二)小微型企业融资中的担保创新; (三)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审判实务分析 |
第一部分(二):实践中新出现的主要担保类型及其操作模式 |
(一)商铺租赁权质押;(二)出租车经营权质押;(三)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四)人身保险的保单质押;(五)排污权质押;(六)保理;(七)存货动态质押;(八)保证金质押;(九)房地产、车辆、债权回购担保;(十)独立保证;(十一)附让与担保内容的资产转让返租协议;(十二)保兑仓业务与厂商银业务;(十三)所有权转让式的信用支持安排;(十四)其他收费权质押 |
第一部分(三):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问题(重点) |
(一)新类型担保能否纳入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范围;(二)新类型担保的登记问题;(三)新类型担保的对抗效力;(四)新类型担保的优先顺序;(五)诉讼纠纷的解决思路 |
第一部分(四):法院、银监会、人民银行对新类型担保方式的态度和意见 |
(一)是否可以认定新类型担保的物权效力;(二)在认可其物权效力的前提下,如何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三)登记机关的问题;(四)关于对抗效力和优先效力;(五)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的态度;(六)借款人意见及监管机构回应;(七)监管机构意见分析及解读;(八)人民法院意见分析 |
第一部分(五):新类型担保问题对商事审判工作的启示和思考 |
(一)民事立法与商事实践:规则与突破; (二)宏观经济政策与商事司法政策:导向与重心; (三)商事审判功能的再思考:定纷止争与行为指引; (四)应对策略探讨及建议 |
第二部分(一):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担保合同效力问题分析 |
(一)公司担保决策机构的内部决议的司法认定标准; (二)违反公司章程的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原则;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 (四)《合同法》第50条越权代表规则的适用; |
第二部分(二):越权代表原则的问题 |
(一)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限制不具有约束第三人的效力运用于越权担保的可能;(二)担保交易中,银行在风险管控中需要尽哪些注意义务?; (三)股东决议签字伪造,银行是否已尽审查义务?; |
第二部分(三):章程未约定对外担保条款的公司担保问题 |
(一)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由哪个机构对公司担保作出决议?; (二)《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的问题; (三)代表性案例分析(中建材集团担保案); (四)金融机构应对策略探讨及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