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突出成果。腐败,一般指由经济社会发展而引起的公职人员在职位上作风不正、行为不正而引起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国有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是我们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在经济改革和发展中,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涉案金额明显增多,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损失,有的甚至直接导致了国有公司的破产和倒闭、员工下岗,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稳定。2022年3月,“两高”报告集中公布反腐“成绩单”,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始终不变。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20754人,其中国企腐败的隐蔽性复杂性不断增加,“披着合法市场行为外衣的‘影子公司’‘期权腐败’等隐性腐败问题值得关注。国企如何提高一体推进“三不腐”能力和水平,全面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本课程为您解读。
课程收益:
1、掌握职务犯罪成因及现象
2、加强体制机制建设,预防职务犯罪
3、巩固企业廉政文化,牢固树立廉洁和法治意识。
课程时间:1天(6小时/天)
授课对象:国企全体员工
课程大纲
前言:从一则新闻说起:6月26日,昆明市检察院向社会通报了市检察机关近期查办的14起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第一讲 职务犯罪基础知识
(一)职务犯罪的涵义
1、定义:什么是职务犯罪?
2、职务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2)职务与行为的关联性
(3)职务犯罪行为方式的多重性
案例解读:南京市国企控股公司董立新案件
二、职务犯罪的现状
1、大案要案增多,犯罪数额增大
2、作案手段隐蔽,更加智能化
3、窝案、串案高发,呈现群体化
4、卖官鬻爵、索贿受贿犯罪突出
5、行业犯罪突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日益严重
6、犯罪黑数增高
7、犯罪人外逃增多,资金外流严重。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要种类
1、贪利型国企职务犯罪
2、渎职型国企职务犯罪
(四)贪污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
1、挪占型
判死刑罪名有几个?贪污和受贿、重罪
修正案九生效前,刑法还有55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废除其中的9个,最终刑法能够判处死刑的罪名剩下46个。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4)隐瞒境外存款罪。
(5)私分国有财产罪。
(6)私分罚没。
2. 贿赂型
(1)受贿罪。
(2)单位受贿罪。
(3)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用单位的钱,风险大。
(五)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
1、主刑的种类:
(1)拘役。
(2)有期徒刑。
(3)无期徒刑。
(4)死刑。
2、附加刑的类型
(1)剥夺政治权利
(2)没收财产:包括部分和全部财产,后者如以前抄家,只能没收宣判时现有的财产。
案例解读:
1. 什么时候会判死刑?
2、 为什么有人贪那么多,居然没死?
3、坦白从宽,牢底坐穿?两句话都对的。
4、非国家工作人员会不会构成贪污、贿赂罪?
5、挪用与贪污有什么区别?
第二讲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
一、职务犯罪的误区
(一)关于挪占型犯罪的误区
1. 挪用公款后为应付财务检查而涂改账册。
2. 不动产没有过户,不算贪污。情况复杂。
3. 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发的“奖金”,不算犯罪。定贪污和私分国有财产罪。
4. 案发前把钱还了就不是挪用公款罪了。
(二)关于贿赂型犯罪的误区
1. 我办事,她收钱,很安全。
2. 礼尚往来而已,没有具体请托事由。(16年变了不需要请托事务)
3. 我只是“借”(钱、车、房),不算受贿。
4. 小赌怡情,不算受贿。
5. 接受服务,不属于收受“财物”。
6. 他们只是到我家开的店子里消费了一下,公平交易。
7. 我送钱是为了拓展正当业务,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
8. 我收钱但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9. 事后受贿不构成受贿。
(三)关于渎职犯罪的误区
1、我们不贪不占,都是为了工作,就是没干明白,也不是故意的,不是犯罪。
二、国企职务犯罪的危害及重点多发领域
(一)极大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一)五位一体制度建设
1、完善法律、法规、制度设计:“不愿贪”
2、加大对公权力的监督:“不敢贪”
3、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不易贪”。
4、堵塞可能产生腐败的漏洞,“不能贪”
5、廉洁文化氛围:“不想贪”
(二)案例分析、警钟长鸣
1、采购招标:长沙市城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垚案
2、项目建设:成都兴城集团原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李善继案
3、销售经营: .粮食储备购销领域“抱团”侵占公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