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背景:
一直以来,电力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行业和公用事业,电力供应与使用是电力生产活动的核心环节。1983年,原水利水电部出台了《全国供用电规则》,为供电营业法治化奠定了基础。1996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布了《供规》,成为我国电力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供规》是一部既有法律权威性、又有行业专业性的法规,有很强的约束性。二十多年来,作为《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重要的配套规章,《供规》发挥着指导全国供电营业工作基本法规的作用,已然成为处理供用电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是供电企业落实“人民电业为人民”企业宗旨的重要遵循;在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用电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电力事业安全、优质、经济、高效、绿色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2024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公布新版《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新规的颁布实施,对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进一步推动供用电业务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推动电力市场化建设,发挥电力先行官的作用,保障市场主体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用电营商环境,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课程收益:
- 让学员了解新规出台的背景及重要意义
- 让学员知晓新规中的重要调整内容
- 让学员明确新规相对旧规发生了哪些变化
- 让学员更快理解新规的内涵,及时调整工作流程
课程时间:1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电力行业相关从业人员
课程方式:讲师讲授+案例分析+视频讨论+互动思考
课程大纲
- 新版《供电营业规则》发布的背景及意义
- 新规出台的重要意义
- 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
- 政策法规变化的需要
- 供电关系调整的诉求
- 新规修订遵循的基本原则
- 依法依规
- 问题导向
- 公平公正
- 与时俱进
- 新规推动优化用电营商环境、提升供电服务水平
- 巩固“获得电力”成果
- 强化供电企业信息公开
- 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 赋能群众美好生活
- 新版《供电营业规则》重点调整内容解读
一、 新规调整的主要方向
- 与旧版对比,基本框架不变,新增9条,删减6条,修改61条,共计10章110条,主要调整在如下几个方面:
- 删除了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有关内容
- 删除了已明确取消的供电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有关内容
- 修改了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有关内容
- 调整部分因政策变化、标准细化、职责调整等原因导致不符合工作实际的有关内容
- 新增了进一步保障用户特别是居民住宅用户用电权益的有关内容
- 吸取了供电企业部分已有成熟实践经验的业务内容
二、 新规调整了供用电关系
- 体现了国家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监管的要求
- 要求供电企业应当无歧视的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
- 删除按指标供电和用电的内容
- 删除供电贴费、电能保证金、电费保证金等已取消的垄断性服务费内容
- 增加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规定
- 突出了供用电双方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 要求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缴费期限、方式等
- 支持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违约责任
- 规范供用电合同签订、变更、接触等要求
- 适应供电服务特点合理确定职责范围
- 明确了供电企业和用户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的界限
- 提供了争议解决的法定范式
- 执行限额赔偿制度,保障高度危险行业经营者的健康发展
- 对于电费滞纳、违约用户,承担责任不得超出法定限度
三、 新规完善了业务规则
- 完善了业扩报装新规则
- 精简流程环节
- 压缩供电方案答复、竣工检验、装表接电等环节时限
- 降低用户接电成本
- 完善了营业电费新规则
- 将减容、暂停业务合并,支持用户灵活调整
- 进一步规范更名、过户、暂换、分户、改类等业务办理要求
- 增加更改基础档案信息的其他变更业务
- 调整了容(需)量电费折算规则、临时用电预收电费清算规则
- 删除了电费无违约金不足1元按1元收取的规则
- 完善了电能计量新规则
- 明确考核表或其他电能量测量装置记录可以作为电量计算的依据
- 提出电能计量应当满足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要求
- 调整了计量装置赔偿责任,除因用户原因引起的,均由供电企业承担
四、 新规强化了民生保障
- 新增了新建居住区供电方式的要求
- 要求新建居住区住宅供电应当按照一户一表建设,避免“合表用电”
- 要求固定车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满足直接装表接电条件
- 加强临时用电管理,强调临时用电不得私自改变用电类别,避免“临代正”问题
- 新增了新建居住区供用电设施的建设标准
- 要求高层住宅一级负荷应当采用双重电源供电
- 特级负荷除双电源,还需增设应急电源
- 二级负荷宜采用双回路供电
- 要求配用电设施选址应当满足防洪防涝要求,设置应急移动电源接口
- 新增了非电网供电价格执行和规范管理的要求
- 明确管理主体应当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
- 不得在终端电费中加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 新、旧《供电营业规则》详细内容对比:略(下图为第一章展示,共10章)